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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闭某花8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并投了86万余元的车损险。1年后,该车因驾驶人疏忽大意,开进渠沟侧翻致着火受损。事后,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定保险公司需赔付车主闭某71万余元保险金。而如今该款宝马车的市价仅为70万元,这意味着闭某拿到获赔的保险金后再买一辆同款新车还有盈余。据此,保险公司不服上诉。3月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意外事件
保险将到期宝马车侧翻被烧坏
2013年4月,闭某花费8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同时为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86万多元的车损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至2014年4月2日13时止。
结果就在2014年4月1日23时50分许,离闭某的车险马上到期10分钟前,驾驶人黎某开着闭某的车因疏忽大意,在天等县某路段侧翻至路边的水渠内,车头部起火。由于某保险公司未对该车进行定损,天等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损失作出评估,结论为修复费用需74万余元。为此,闭某支付了2.16万元评估费,8000元拆检费,以及900元施救费。
事后,闭某与某保险公司因赔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去年6月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等77万余元。
一审判决
获赔保险金比新车价还高
一审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提出,事发时,闭某未向交警报告就撤离现场,属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且闭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在场情况下,就擅自 将投保车辆送去维修,保险公司不该为此担责。而闭某则说,当时向交警报过案,但因为车辆着火,交警又让他向消防部门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天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某保险公司应该知道该起保险事故的发生。事发时,该宝马车是车辆本身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燃烧,属保险责任的范围。该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已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的80%,已达到了合同中推定全损的约定,因此照推定全损的方法计算赔款,再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该车的保险赔款应为72.9万元,再扣除1.55万元的宝马车残余价,一审法院据此判定,某保险公司应向闭某支付71.4万元保险金以及3万余元评估费等损失。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
保险公司怎么赔才合理?
在昨日的二审法庭上,某保险公司称,闭某擅自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事故车辆,且未将该部分算进赔偿范围内,一审法院仍按推定全损来判赔,这不合法。而且,那份委托消防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不该为评估费和拆检费等买单。
闭某反驳称,对于《评估报告》,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允许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评估,该份评估是由消防部门委托的,比较客观。至于维修费用,是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没有实际进行维修,某保险公司都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表示,希望对该车的残值重新进行鉴定,法官予以准许。该案当天并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