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路面破烂造成车身剧烈抖动,致乘客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乘客与公交公司就赔偿比例闹上法庭。记者8日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该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赔偿周女士15万余元。
2013年3月25日,公交公司驾驶员袁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重庆中梁山矿业公司路段时,因车辆抖动,造成乘客周女士受伤。
事发后,周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11514.90元。
后经鉴定,周女士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
周女士认为,其受伤系公交车抖动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公交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周女士是在车辆正常行驶产生的抖动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明确认定公交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造成事发时车辆抖动的原因是车辆经过路段长期失修,路面破烂所致,故公交公司只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袁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造成车辆抖动,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造成周女士受伤,应由其用人单位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造成事发时车辆抖动的原因系车辆经过的路段长期失修,路面破烂所致,故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