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今天发表署名李继亭的文章《宪法日看“占中“毁法违宪》,内容如下: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全国各地都会展开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而对于香港来说,“宪法日”同样具有重要且特殊意义。一个不争事实是,回归十七年来,不知宪法、不尊重宪法,甚至否定宪法的言行,在香港社会绝非少数,“佔中”的发生令市民对此感受尤深。平日喊?“法治”口号的政客,公然挑战宪法的地位,甚至诋毁、否定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意图自定新的宪制安排。这些都一再证明,香港社会严重缺乏对宪法的正确认识,任由情况恶化下去,必将损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因此,香港社会应充分利用“宪法日”的机会,认真学习宪法、认真学习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以利正确落实“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宪法日”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以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已经郑重载入宪法,也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得到进一步体现。而“依法治港”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本保证。不认识到这一点,则无法认清当前香港的政治现状,也无法解决种种问题癥结。事实上,严重缺乏对宪法的认识,甚至是故意去否定宪法效力与地位,直接导致诸如“佔中”这类问题的出现。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施行,同样在香港生效。宪法施行于全国,是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象徵和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宪法从总体上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而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正是“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认为只有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实施,而作为香港基本法立法依据的宪法的效力却不及于香港,是难以理解的,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是很不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的。一如乔晓阳所指出的,宪法的效力如果不及于香港,基本法也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很难解释,脱离了宪法,“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能够单独获得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决定了“一国两制”下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说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中央根据宪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授予的,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在这一点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和中央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一样,都是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考虑到香港的歷史和现实情况,为了有利于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
正确认识宪法及基本法,也就能准确把握香港的真实地位与明白权力从何而来。但显而易见的是,当前香港社会,对基本法认识尚且不足,更何况是对一国之根本大法的宪法了。中央政府对此也有充分的了解,事实上,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全面阐述了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及具体方针政策,当中强调:“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等等。有舆论指出,“决定”这种提法实际上是反映了当前香港种种问题的核心。
以此次“佔中”为例,反对派政客打?各种各样的旗号,表面上是在声称争取“民主自由”,但实际上却是意图挑战宪法的地位;他们诋毁、否定人大常委会对特区政改的决定,要求撤回人大决定,意图自订新的宪制秩序。“佔中”的所做所为,实际上是在“毁法违宪”,恶劣影响至为深远。
昨日,也即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表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宪法日”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香港各界“恶补”宪法知识,对认清香港所处地位,把握依法治港的精神,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