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后,其遗产被继母掌控。为此,17岁少年小张与继母刘某某对簿公堂。隆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某某付给小张及其奶奶继承款和抚恤金共计5.7万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年前,小张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了婚,时年6岁的小张由父亲张某某负责抚养。2010年底,张某某与刘某某结婚。2011年10月,张某某不幸病故,遗留的养猪场、房产、幼儿园、面包车、工资以及政府发放的遗属抚恤金均由刘某某掌控。父亲病故后,小张由于种种原因搬出来独自生活,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350元,生活十分拮据。由于身患疾病需要动手术,小张多次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均被继母刘某某拒绝。无奈之下,小张将刘某某告上法庭。
隆安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小张及其奶奶是张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应在三人之间分配。考虑到小张及其奶奶的实际困难,法院在分配遗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遂作出由刘某某付给小张及其奶奶继承款和抚恤金共计5.7万元判决。
刘某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张某某不但没有留下遗产,还欠了一大笔债务。她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刘某某无须支付继承款和抚恤金。
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这起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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