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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秋波暗送”也属“类性行为”
2013-07-01 07:59:59   杭州网

专家称“秋波暗送”也属“类性行为”

张滨 画

专家称“秋波暗送”也属“类性行为”

张滨 画

性行为依程度分三级 “打飞机”属第二级 法律对色情服务定义有滞后性应与时俱进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色情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那么,

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广东省高院2007年对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近日,广东省高院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解释:“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近年来,提供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即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类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狭义的性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

专家:不可能所有不法性行为都入罪

那么,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解释,手淫服务不入罪是否等同于提供此类色情服务便合法化了?徐松林表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违法与犯罪是不同层次的概念,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行为,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因为刑法的基本理念是谦抑,“罪刑法定”,法律无规定就不为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不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人之初》杂志社社长黄效德告诉记者,从性学角度广泛地看,按照性欲满足程度可把性行为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性交行为;二是接吻、拥抱、手淫等边缘性性行为;三是通过眼神等表达爱慕的类性行为。不可能将所有的不法性行为都归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另一面:地下色情服务扩张

徐松林等法学专家认为,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1997年出台新刑法时,尚未出现“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因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这类问题越来越多,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应该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入罪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这场由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入罪引发的法律讨论,也暴露出国内地下性产业的新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鲁英告诉记者,无论是高档场所,还是街边小店,都提供此类色情服务。有关部门应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按摩师实行上岗证管理,公安部门也要严格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不法人员。

中山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裴谕新认为,当前的讨论体现了社会进步。地下色情服务的扩张,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社会管理问题。外来务工者等群体的性需求怎样解决?卖淫嫖娼导致的性病、艾滋病传播怎样防范?由此延伸出来的问题都值得进行严肃探讨。

(原标题:专家称“秋波暗送”也属“类性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编辑:王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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