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位于南山的一家烧烤店就餐时,价值1.8万元的LV牌包被盗,其中还装有大量贵重物品,损失总计31600元。
张女士认为烧烤店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将烧烤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31600元。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承担70%责任,烧烤店老板承担30%责任,烧烤店老板赔偿张女士6391.8元。烧烤店老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
缘起:烧烤店内名包被盗
张女士诉称,2010年11月27日18时许,她和两个朋友到位于南山区的一家烧烤店消费。
18时30分许,该店服务员带进来年龄约40岁的三男一女,他们站在张女士就餐的位置观望,随后4人离开烧烤店。就在他们离店不久,张女士发现提包不见了,于是立即报案。
张女士与烧烤店老板协商赔偿事宜,而该店老板却
回复称,他们不负任何责任,不给任何赔偿。
张女士认为,烧烤店既没有在店内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须保管好自身财物,也没有为消费者的私人物品提供存放处或套上外罩,店内也没有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烧烤店未能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她财物损失且没有办法追偿,存在过错,因此张女士将烧烤店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烧烤店老板赔偿她的财产损失共计31600元。
包包有什么?
张女士称,包被盗令她损失惨重。首先包是LV品牌,价值1.8万元;包内还有GUCCI太阳眼镜价值2450元;英菲迪尼车钥匙一把价值245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3800元;钱包价值2000元,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澳币2000元。此外包内还有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信用卡等,直接损失为31600元。
昨日二审
老板称失主应负全责
因不服一审判决,烧烤店老板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开庭时,烧烤店老板表示,烧烤店并没有提供收费性存包服务。张女士对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照看不周,有重大过失责任,应承担全部后果。
烧烤店老板还表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仅为购买时的发票,只能证明她曾买过这些物品,并不能证明当日携带的就是这些物品。昨日,张女士并未出现在法庭上。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审:判责任三七开
烧烤店老板表示,张女士声称的财物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在烧烤店内丢失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丢失的财物就是她所诉称的财物。此外,烧烤店内悬挂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的提示牌,已尽提醒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南山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餐厅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营业场所,未能提供存包服务、安装监控设备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仍存在服务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保管不善,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定张女士承担70%责任,烧烤店老板承担30%责任。因张女士部分被盗物品无票据证明,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烧烤店老板赔偿张女士63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