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规定有违合同法 加大验票力度是良策 目前,高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对于“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的规定,乘客也有自己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武风(化名)认为:“这一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包括查处逃票等行为可以通过加强列车工作人员检查之类的措施来进行治理,而不应该因噎废食,直接禁止分段购买车票。如果是长途列车,那么会给乘客造成不便,也可能导致某些列车行驶区间的座位是空闲的。” 孟强对记者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承担铁路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因此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一事件中的乘客,其购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旅程,而且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春运、节假日等时期,乘客的购票目的一般都属于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此无权拒绝,不得以内部规定、内部操作流程等为借口进行拒绝。所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购票系统中的这一技术限制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担心乘客只购买头尾段的票而不购买中途区间的车票,只需要加大车上验票环节的力度即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如果在途中验票发现了偷逃票的,可以依法要求乘客补票,还可以加收票款,以此避免自己的损失。不能为了防止乘客逃票而将负担完全转移到广大乘客身上,拒绝乘客正常合理的乘坐请求。”孟强说。 刘俊海认为,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管理细节出了问题。设置相关规定的动机是好的,但这样做忽视了消费者便利出行的需求,以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希望铁路企业在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再考虑自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打造有温度、有追求、有担当的铁路企业,才能营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元共享、包容普惠的铁路市场生态环境,避免被消费者误以为是“店大欺客”,随意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中国铁路总公司对自身的文件制度,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例如‘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则,与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合同法相冲突,依据这一规则而在购票系统中进行的相关技术设置,应当及时修改。”孟强说。 “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对于规范铁路经营服务,平衡、协调铁路企业和乘客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铁路企业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高度重视最后的裁判结果。”刘俊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