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推广使用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无理由退定”。 一时间,媒体上各种解释:“无理由退房不远了”,引得很多购房人关注。有专家出来更正:“无理由退定和无理由退房,一字之差可别误解”。 无理由退定金和无理由退房,可不是一字之差。 根据《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购房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认购书和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这是我们说的“无理由退定”。 而“无理由退房”,却是指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另外签订一份《无理由退房协议》,或者在从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到办理购房登记之前,无任何原因都可以无条件退掉已购房产,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无理由退定”能管什么? 开发商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借助不规矩的手段引导购房人前来缴纳定金,由于定金条款的限制,即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购房人有反悔之意,也因为受到几万元定金损失,而无法阻止购房的程序。比如看房团中大量渗入“房托”、所谓摇号的时候重金奖励等,让买方“冲动性消费”。 如东莞市认购书范本中的规定,就可以很有效阻止开发商的“忽悠”得逞,让购房人在两天的冷静期之内做出新的决断,并做出“购房人无责”的官方处理意见。 “无理由退房”能管什么? 首先讲,“无理由退房”由官方的范本当中做出规定,虽然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最高境界,但这不是现阶段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建筑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和需求供给的平衡度综合表现到一定高度才可能实现的。 在中国房地产发展20多年来出现过的几次“无理由退房”的案例分析,都是在市场严重低迷、购买力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某几个楼盘或者某几个开发商推出的个案。 但“无理由退房”,确实能够让购房者有更大的选择权利、给购房人更长时间的“知情权”考察期,这对开发商的楼盘建设、社区配套甚至景观绿化等方面都有更严酷的拷问。毕竟这些房子本身以及关乎房屋附加值等方面的瑕疵,都可能成为购房者“无理由退房”的理由。 “无理由退定”,已经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虽然不必然导致“无理由退房”的发生,但给建设者们是一个约束,对消费者更是一个很好的保护。 购房者不必把房子当成网购商品来要求“拒收”、“退货退款”,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始终没有将房屋买卖当做日常消费品,因为房屋买卖毕竟牵扯到投资、金融等因素,简单的“退货”将引发诸如修改备案、返还契税等一系列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复工作。 不过我们还是希望,将来最有竞争力的、最负责任的房地产企业,还是挑起“无理由退房”的大旗,也就是说,您造的房子,在任何时候都经得起考验,敢于全天候面对退房的挑战,而不是为了促销而找噱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