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依托专职救援队伍,整合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相应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