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修订一项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12-04 15:22   

近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的《条例》于2006年出台,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进一步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浙江“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操作规程并予以落实。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微企业园运营单位应当与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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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