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发改委通报,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宁波市自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抄见水量按2010年1月1日后计收。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水价调整分两步执行。
据悉,本次水价调整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水价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调整后水价分两步执行,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水价调整范围涉及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0元。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经营性用水价格
经营性用水分一般工商企业用水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的调整。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元调整为6.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1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60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1.0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80元。
调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比例
另外,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比例有所调整,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8∶2.5,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执行。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到户水价分别为:第一级(17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每立方米2.75元,第二级(18~30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4.43元,第三级(31立方米及以上部分)每立方米5.90元,各级到户水价均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65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到户水价分别为:第一级(17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每立方米3.20元,第二级(18~30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5.12元,第三级(31立方米及以上部分)每立方米6.80元,各级到户水价均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0元。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