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所涉各方如何承担事故责任?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许女士与乘车人陈女士,对于陈女士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各执一词,除了许女士外,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也是本案的被告,戳视频,一起梳理下人物关系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划分。
许女士原本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许女士是无偿搭载陈女士外出,构成“好意同乘”,所以法院酌定减轻许女士20%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载构成“好意同乘” 判决减轻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呢?来听听法官的解读。
什么是“好意同乘”?适用于哪些情况?
许女士因“好意同乘”而被酌情减免赔偿责任,那么“好意同乘”指的是什么,哪些情况下适用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驾驶人顺路搭载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官认为,对于免费同乘人的人身损害,排除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考虑驾驶人自身的人身损害、车辆受损、善意付出的实际情况,一概让驾驶人对免费同乘人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安韶乐:民法典设置“好意同乘”相关条款,明确相关责任的分配,既保护了免费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驾驶人的责任,也有利于弘扬善意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那么实践中非机动车是否也可以参照适用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 范俊红: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被告许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应系非机动车,但被告许女士的免费搭乘行为,体现了良好互助的社会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且被告许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应适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