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乘客“开门杀”纠纷案。
乘客小阳在市区外出,通过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
临近目的地,网约车在路口依次停车等侯红绿灯,小阳突然向司机提出想下车。
开网约车司机是王先生,他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
此时,骑电动车的市民小李,刚好在开车门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经过。小阳一个“开门杀”,小李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出去。
小李多处受伤,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小李被遭开门杀撞击后颅脑损伤,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残;其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李无责任。
受伤的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
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橙柿互动了解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网约车服务使我们的出行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
网约车公司是否有效监管,司机是否规范行车,乘客是否文明乘车,无论哪一方疏忽大意,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该案中,涉及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诸多争议。
据调查,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但王先生并没有及时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网约车公司辩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无法干涉司机投保险种的选择以及投保信息的填报。
而且乘客小阳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受伤,与网约车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小阳坚持主张,网约车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车主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
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
而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