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排除法同一认定”
引发极大关注和争议
何家弘教授的发声,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橙柿互动注意到,“帮助朱令”志愿者也呼吁,希望更多法学界人士参与讨论,听听他们的说法。
同时,法律界人士也围绕是否为“有罪推定”进行辩论——
“这个想法极其危险。意思是,如果确定了一个范围,那么将其中所有其他人排除之后,剩下的那个就是你,不要抵赖了。逻辑上或许是,但怎么证明这个“范围”是确定的?实际上这位法学家把举证责任转嫁给了那个剩下的人:你,负责证明还有其他人。”
“并不危险。这个范围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科学的推测。”
“事实上,划定的范围基本就是清华大学+铊,这个范围在今天会不会超过10个人都不好说。当然排除是否有校外人员作案的可能,这个确实有困难,但是如果把中毒原因定义为投毒,其实这个嫌疑也基本可以排除,毕竟陌生人想要有投毒的机会,实在是少之又少,更何况是使用铊投毒呢?”
"在某些案件中,嫌疑人可以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而且该范围内的客体都是已知的,于是,直接排除法就有了用武之地。我理解就是暴风雪山庄模式的密室杀人案件,这并不属于有罪推定。引用下柯南的说法,‘犯人就在我们中间’。”
“这与有罪推定不相干,是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与操作。从媒体了解到的案情看,该案具备了同一认定的排除条件,何老师的观点是遵循逻辑推理的合理结论。如果真是媒体所载的情况,应该启动继续侦查程序。”
“时隔近30年,进一步调查取证,正是公众所盼。”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夏文忠律师认为:直接排除法系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常用的刑侦手段之一。
但其必须在范围较为锁定且集中时,才能配合其他侦查手段一并适用,相对较为严格。
何教授提出在朱令案中使用直接排除法恐怕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其一,当作案时间和空间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将范围锁定在能直接接触到“铊”的七人?
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铊”,或者用非法方式获取到“铊”?
其二,本案能够确定的唯一事实是,朱令是铊中毒。
至于对孙某的行为条件,何教授提出的也都是“有条件”,而非直接的证据对应,只能说其犯罪条件相较于其他人而言更容易实施,算是推断意见,无法直接将范围锁定其个人。
其三,如何证明其他能接触到“铊”的人没有作案的动机、时间、空间、行为等?
或者如何证明孙某的所有作案条件都压倒性地高于其他人?恐怕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说也无法达到这一排除条件。
其四,如果在本案适用直接排除法,恐怕会将“有其他人”的举证责任变相转移到孙某身上,对孙某来说又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我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本案目前公开的信息,恐怕难以达到这一标准。
该案因为证据不足而终结侦查,希望未来有一天能在证据上出现新的突破口,那么这起悬而未决的陈案才可能迎来新的转机。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的裘红伟主任表示,建议警方重启刑事调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发出红色通缉令。
朱令被投毒一案,被害人悲惨去世,引起世人同情和全世界媒体的广泛关注。
近日著名刑侦学专家何家弘教授公开发言,认为可采用直接排除法进行同一认定。何教授观点再次引发公众和学界的热烈讨论,这体现了公众舆论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根据媒体披露的材料,尽管此案案发时间比较久远,有些证据已经丢失,但除被害人不幸去世外,其他当事人和证人都在。当时警方也做过调查,应该保留一定证据。
重启刑事调查程序,只要方法得当,真相不难还原。
被害人被多次投毒,故意犯罪事实明显。既然是故意犯罪,必然要具备一定作案动机和条件。
裘红伟说,从各方面事实分析,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公众,都认为同寝室同学孙维具有作案动机和重大犯罪嫌疑。
事后孙维隐姓埋名出境,行为反常。
朱令作为一名在校优秀学生,因故遭投毒致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挑战人类人伦和法律的底线,引起世人公愤。
因此,不管犯罪嫌疑人背景有多深厚,不管其逃亡何处,都应该将其绳之以法,这是正义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裘红伟建议,因此,警方应该顺应民意和正义要求,重启刑事调查程序,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发出全球红色通缉令。
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案件真相才能水落石出。
多位法律人士向橙柿互动表示:希望朱令案不会因朱令的离世而终结。
如今,朱令已逝,其父亲吴承之讲起自己对人生老病死的一种看法。他形容生命就像一棵树,从来不会笔直光滑,“都是这里歪一点那里凸一点”,“人也一样,没有完美的生命”。
有网友留言:朱令走了,她的人生留下那么多遗憾,我们欠她一个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