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负面评价引发纠纷
消费者与探店测评博主是否侵权?
就目前韩先生与店方公布的信息,难以判断双方当初到底约定几点达到。那么,就案件审理而言,这一争议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对此,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既然商家作为原告提出客人迟到这一理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他认为有一点需要指出,店方请求法院判令韩先生赔偿的金额中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但这项赔偿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一般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案件,而人格权侵权诉讼中并不包含这一赔偿项目,因此提出这一诉请并无法律依据。
如今,在网络平台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负面评价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徐旭东表示,利用网络平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可视为一种舆论监督行为,既受到《民法典》第999条规定的保护,同时也受到相应约束。
近年来,由探店博主、测评博主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屡屡出现,他们对商品或服务给出负面评价,与普通消费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是否相同?
徐旭东认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发表个人看法,只要基本事实未失真,就不应视为侵权。比如对食品的主观评价,如味道不好、色泽不佳等,均带有较强的个人感受,司法应该保持谦抑,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的消费者监督权。而探店博主、测评博主往往属于较专业的经营机构或个人,一般不属于消法的保护对象,其评价如不是涉及公共利益,法律上对其言论真实性、规范性要求会比对普通消费者的更高。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记者注意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短视频账号“某某打假王”在打卡当地一家网红小吃店的视频中称“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来还有一股臭味”等,被小吃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所属公司作为一家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运营公司,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合川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后重庆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一问题,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认为,需要将普通负面评价和恶意评价区分开来,只有恶意评价才可能侵权。商家应正视消费者客观的负面评价,依法诚信经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如果探店博主、测评博主为索取合作费或引流捏造虚构不实信息,恶意扩大影响,故意损害他人商誉,造成商户的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后果。强行收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贬损诽谤侵犯名誉权,打压竞争对手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