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 董柳)8月17日,广东佛山,两狗追逐时狗绳将一老人绊倒摔倒在地。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转身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附近商店老板称,被绊倒的老人头先着地,目前已过世。 当地所在的杏坛派出所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如何评价涉事女子的责任,是否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记者今天(8月18日)傍晚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涉事女孩约12岁,本村人,被害老人也是本村人。狗主人约50多岁。有受访者表示,视频中女子跟老人并非亲属关系,平时也会过来跟狗玩,“这次小女孩怎么把狗牵出去的我不知道。” 据媒体报道,参加施救的当地卫生站医生说,倒地老人今年88岁,“有时候会来卫生站取药,我们比较熟悉。”他表示,“那只白狗重约七八十斤,女孩只有十二三岁,当时白狗遇到另一只小狗,两只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冲上去,挣脱了绳子,刚好老人在旁边,狗绳绊倒了老人,导致老人前额着地。”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 是否有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彭新林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还不构成犯罪。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首先,跟这个事件靠得最近的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但从报道看,涉事女孩也就十二三岁,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女孩满了16周岁,在她牵着狗绳的情况下,狗因为看到另外一只狗而挣脱了束缚。“这种情况下,我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这里区分的关键就是判断女孩主观上有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该事件的整个情况看,女孩当时遛狗时牵着狗绳,狗因为见到了另外的狗,挣脱了牵绊,没拉住,虽然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所以我更倾向于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女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当然! “至于民事责任的话,这是毫无疑问的。”彭新林说,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彭新林说,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女孩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跑了,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当然,从法律角度讲,她主要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怕她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这个民事责任。”彭新林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