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7日,湖南高三、初三学生回到阔别几个月的校园,正式开学复课,就读初三的小丽(化名)便是湖南错峰开学的首批学生之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妍来到小丽家回访时,看到小丽能正常上下学,脸上也有了往日的笑容,小丽的爷爷和李妍都感到很欣慰。 小丽是一起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1岁。她的母亲精神失常,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由爷爷奶奶抚养。因为她性格较内向,一直不敢将被侵害的事情告诉家人。2017年6月,家人报案时,已经距案发一年多了,犯罪现场证据寥寥无几。2018年6月,案件被移送到君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李妍受案后多次来到小丽家,耐心与她交谈,小女孩逐渐放下内心防备,忐忑不安地讲述了被侵害的情节,对作案环境也进行了细致描述。 2018年9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较少,且李某面对指控拒不认罪,全程“零口供”,导致小丽讲述的案情事实无法一一印证,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法检两院就该案多次沟通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正为难时,最高检发布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帮助我们找到了司法办案的依据。”李妍告诉记者。原来,该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这简直是案件办理的‘及时雨’。”李妍立即将该批指导性案例告知承办法官,与其进行探讨,并在开庭答辩中直接引用了指导性案例中的观点:“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最终,合议庭采信了被害人陈述,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李某不服,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5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是案子办完就结束了,如何让小丽摆脱阴影走向阳光也很重要。”结案后,李妍一直与小丽及其家人保持联系,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向控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控申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拨付1万元司法救助金用于小丽的后续治疗,帮她修复心理创伤。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蕴含着丰富的司法理念方法和经验做法,有助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认定证据,让我们司法办案也更有底气了。”君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闵孚君介绍,该院对最高检下发的每批指导性案例都组织专题学习,并已经运用到日常办案实践当中,让其切实成为检察办案的好帮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