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海南的杨艳于6月5日、6月9日分别在公安部网站实名举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黄继南、副队长蒋庆、民警谢强,称他们“违法抓人,发布通缉令,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杨艳提供的一份材料上看到,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显示,杨艳作为诈骗案件的嫌疑人,被列为在逃人员,于4月7日被立案,逃跑方向是河南,签发日期为5月25日,通缉令登记日期为5月26日。简要案情为:2015年3月13日,我所接程路佳报警称,其于2014年7月20日,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火车站广场的工商银行被诈骗了37.5万元人民币;经工作侦查,杨艳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在逃;主办案件的人员为谢强、蒋庆,来自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侦大队。
这份通缉令在杨艳被释放的6月2日当天被撤销,并显示杨艳是5月29日在海口火车东站通过光盘比对被抓获的。
对比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杨艳发现,通缉令上的简要案情有作假嫌疑:在前述益智仁交易中,至2014年7月31日,程路佳打入杨艳个人及其公司账号的款项合计32.15万元,玉州分局如何认定杨艳骗了37.5万元?
杨艳心中有一连串的疑问:自己手机常年24小时开机,为什么没有人联系落实实际情况就发布通缉令?依据的是什么?为什么程路佳清楚自己被释放的时间而在刑侦大队门口守候?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程路佳2014年9月15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判决杨艳向程路佳支付货款362926.1元及报销1.2万元,二者合计正与通缉令中的37.5万元相差无几。
杨艳认为,程路佳在已经胜诉的情况下,隐瞒诉讼情况向玉州警方报案,属于诬告;玉州警方更是未经查实认定涉嫌诈骗并发布通缉令,则是违法办案。
事发至今,杨艳仍未拿到玉州分局对其的拘留证、释放证明、家人告知书、撤案告知书、结案决定书等材料。杨艳称,“刑侦大队的教导员只通过彩信将释放通知书发给了我”,其他的包括扣押的私人物品都还在玉州分局,因为害怕再被他们抓走,一直没敢过去拿;黄继南还发来短信要法院审理法官的电话,自己也一直接到不明电话威胁人身安全。
针对杨艳反映的情况,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采访,玉州分局门卫请示相关科室后告知,采访需经市委宣传部。玉林市委宣传部协调后,短信告知记者采访玉州分局名为“黎勇”的副主任。黎勇在收到记者传真的采访函后回电称:第一,玉州分局是依法依规办案,没有插手经济纠纷;第二,如果杨艳认为公安机关有其所说的行为,她可以走法律程序,如向纪检部门等反映,这是她的权利;第三,不接受记者的当面采访。
对于记者采访提纲中列出的其他问题,如玉州分局是如何认定杨艳涉嫌诈骗、如何进行了初步侦查、如何认定杨艳处于在逃状态、在何种情况下撤销杨艳的案件等,黎勇一概不予回应。
本报南宁7月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