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
下禁止令,4家开矿企业遭停工两个月
万州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冯纲说:“去年12月3日,我们对从事废旧机油回收的企业发出了第一张禁止令,到现在为止,发出了8张。长滩镇的4家采矿企业非法排污,属于连发4张。”
法院接到环保局申请后抵达现场调查,看是否构成下发禁止令的条件,“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环境被污染得太不像话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王翔说。2月4日,万州区法院下达了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万州区环保局的禁止令申请,雨玢建材等4家采矿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立即停止在长滩镇天庆村的排污行为。当日,盖有万州区法院鲜章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张贴在了雨玢建材的机器上和办公场所。同样的禁止令也送达其他3家开矿企业。
“我晓得,这下肯定遭了。没得办法噻,只能照办。”胡廷贵回忆起这一幕时,摇了摇头,“到现在都快两个月了,一直在停工,到处找环保设备解决问题。”
被拘:
坐着路虎,办拘留手续血压飙到172
1月28日,也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的第八天,万州区环保局将福展矿业、陈老三矿业、雨玢建材等3起案件向警方进行了移交,案件名称是3家企业老板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当时都要过春节了,从人性化角度考虑,警方将拘留时间延到了年后。”熊勇说。
“我们都晓得要进去蹲‘号子’了,但没啷个在意,反正跑不脱,先过完春节再说。”胡廷贵说,3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福展的马兴权开着路虎过来接了我跟陈老三矿业的老板陈崇贵,一起到了拘留所”。
“本来以为没得啥子,但进拘留所要给你抽血,量血压啊,紧张得很。我第一次量高压172,第二次稳了稳情绪,是130。马兴权更紧张,他第一次是高压175,第二次直接到了190。结果,他的身体不适合拘留,只有我跟陈崇贵两个进去蹲了5天。”
“连拘留所的警察都说,头一回听说因为环境违法进来的。我后悔死了,又是学习新环保法,又是约谈,又是下整改书,来来回回这么多次,我要是有一回听进去了,就不至于这样。”胡廷贵说:“我觉得脸上挂不住。老婆说,你蹲5天是为了以后不蹲50天,500天。我孩子是学法律的,她跟我说以后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新环保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我们执法就是要把这个狼牙棒挥起来。”熊勇说,新环保法实施后,效果非常明显,今年前三个月,万州区环保局就受理群众投诉405件,比去年同期多了156件,“这也充分说明市民对环保越来越关注”。
重庆打响新环保法第一枪 3企业非法排污拒不整改 老板被行政拘留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首起因环境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重庆晨报讯 记者 郎清湘 万州区4家采矿企业因非法排污被法院下达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中3家的企业负责人因拒不整改被行政拘留。
这是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重庆首起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记者昨日从万州区环保局获悉,今年3月,这3家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老板被行政拘留5天。
3家企业还在继续排污
今年1月7日,万州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长滩镇雨玢建材等4家采矿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了当地重要的河流—龙泉河、驷步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后,对4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但在随后的两次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3家企业还在继续生产非法排污。
3个负责人被行政拘留5天
万州区环保局随即向万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申请了环境保护禁止令。一旦下达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如果企业再违法生产排污,企业负责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复查中拒不整改的3家企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过去从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后,还要走听证、复议、执行等流程,一圈流程走下来,大概需要9个月。而这时说不定企业的负责人早换了,执法的对象都没了。”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熊勇说,这也是导致环境执法缺乏震慑力的重要原因。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解决了这一问题。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可以对负责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月6日到10日,万州区公安局依法对雨玢建材老板胡廷贵等3家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了5天,这也是重庆市首起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综合运用了新环保法赋予的执法手段,不仅及时制止了企业非法排污问题,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拘留,对4个违法企业一共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极大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助推了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熊勇说。
新闻名词>
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污染行为持续存在,生态环境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周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造成较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