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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语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是精神上的高度契合;婚姻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密切又很特殊的关系。夫唱妇随,不分彼此,以致在夫妻财产方面人们普遍存在着共同共有的思维定式。
2001年,现行的婚姻法经过修订正式施行,此后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误解误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准确地应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今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一时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赞同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担心权益受损者更有之。究其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人们普遍关心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
通常以法律思维判断,夫妻财产至少有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有3种模式。不管是打官司的当事人还是法院裁判,首先要厘 清夫妻财产的模式,其次要确定相关的份额和数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里不要忽略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也不要忽略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要忽略了关键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但不要忽略了,如果已经协议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不容反悔。总而言之,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至关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