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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因看电视发生争执刺死好友
2011-08-19 07:57:02   杭州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犯罪时小华未满18周岁,且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能力,父母作为他的原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好朋友小强不愿回家,沙坪坝区的小华和父母便长期收留他住在家中。没想到的是,因为该不该看电视,两个孩子发生打斗,小华一时冲动用水果刀朝小强猛刺3刀,致其当场死亡。8月17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小华和父母向小强的父母支付42万余元赔偿金。

  今年5月8日才满18岁的小华,与17岁的小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小强不愿意回家,就长期居住在小华的家。因为是儿子的朋友,也就是多一副碗筷的事,小华的父母没有赶过他。

  今年1月10日中午,小华期末考试后回到家,由于下午还要考试,就想放松一下。他打开了电视机,却招来正在客厅沙发上睡觉的小强反对,小强的语气很不友好。“你住在我家里

,还管我看不看电视。”小华生气了,和小强争吵起来。两人争执得越来越厉害,小华顺手抓起桌子上的一串钥匙,就朝小强的头上砸去。小强的头顿时流血并肿了起来。

  小华的父亲回到家,见此情景,忙和妻子一起上前制止。情急之下,父亲给了小华一个耳光,小华捂着脸跑出家门。

  小华越想越生气,觉得挨了父亲一巴掌,都是因为小强,一股恨意潜滋暗长。他买了一把折叠水果刀,返回住家附近。

  中午1点左右,带小强出去治伤的父亲和小强一前一后出现在家附近。小华冲了过去,将小强捅死。

  今年5月17日,小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5年,随后在监狱服刑。

  小强的父母将昔日收留过自己孩子的小华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小华的父母表示,小强离家长期居住在自己家中,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不进行管教,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仅因琐事纠纷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小强死亡,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犯罪时,小华未满18周岁,且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能力,因此他的父母作为他的原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华和他的父母向小强的父母支付总计42万余元的赔偿。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杜彦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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