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定“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有效吗?
“7天无理由退货”权益是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后悔权”,然而部分商家却在商品页面自行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吗?
胡女士在商家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奢侈品女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

胡女士在收到商品后,觉得包的材质和做工不符合她的预期,就在收到商品7天内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但被商家拒绝。于是,胡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曾智湄:原告胡某认为购买的奢侈品包,包体变形、包内有污渍、包带破损,而且购买这个商品没有超过7天,所以要求被告退货。被告认为涉案的商品是正品,没有原告所主张的存在瑕疵,并且在销售页面上明确写明了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法官表示,商家虽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商品是否可以排除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需要结合商品性质进行判断,不能仅看商家的单方面声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对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几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
消费者定做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法律还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张怀文:《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列举,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药品;以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比如化妆品;还有一经激活或试用会导致商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贬损的商品,比如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还有销售时明示的临期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除了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商家还应该在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于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才能够排除;如果没有确认的话,就不能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

法官表示,对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自行设限。

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曾智湄:首先,涉案的这个奢侈品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次,被告没有说出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退还之后导致价值贬损以及带来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认为这条“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胡女士的退货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