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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须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抢注和炒卖“.中国”域名的行为,有法律专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恶意抢注域名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恶意抢注“.中国”域名,同样会面临法律惩戒。
业内资深律师陈良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为,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 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时,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尽管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但仍有业内专家担忧,抢注和炒卖“.中国”域名仍将无法制止。“域名争议其实是传统商业标识权益在互联网上的映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指出,中国现行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是2006年3月17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在中国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践中,一直存在着所谓的“具有恶意行为”规范不清,难以操作的情况。
对此,王一江认为,现行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的机构和主管部门,应该尽快针对实际情况对此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杜绝恶意抢注和炒域名等行为;另一方面,还要解决同名企业争夺域名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