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例:
刘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作为某污水管道工程的“监工”(无资质),在安排工人进行挖机作业时,将部队地埋通信光缆挖断,造成军事通信中断130余分钟,业务损失费8339.3元。后部队人员现场告知施工方暂停施工,待部队安排人员给出光缆分布线路图后再开工。当日下午13时许,刘某某不听劝告,又安排工人在距离上午挖断光缆位置约100米处进行施工,期间,刘某某见施工地点立有光缆警示桩,仍未避开标示地点,指示工人进行管道挖掘,又将部队地埋通信光缆挖断,造成军事通信再度中断250余分钟,业务损失费15682.87元。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情况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发后,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施工方已赔偿部队损失,刘某某已取得部队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国防通信光缆是重要的军事设施,损坏国防通信光缆不仅是损坏一条“通信线”,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在国防光缆附近施工作业,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相应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于引导全社会树立“军事设施关乎国防安全,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的国防法治观念具有积极意义。
解放军某部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解放军某部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某部库房扩建进行施工,后解放军某部支付了工程款169万余元。2024年,解放军某部上级部门经复查发现某公司存在串标情况,遂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结算进行复审,审减金额28万余元,解放军某部与某公司均认可并盖章确认。经核算,某公司应向某部退还超额收取的工程款23万余元,某公司也盖章确认。后经多次催告,某公司仅退还6万余元,剩余17万余元未付。解放军某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办理情况
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涉及国防和军队利益,遂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依解放军某部的申请快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某公司账户资金;同时,在准确把握双方对付款金额并无异议,仅因某公司资金周转原因而对付款周期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向某公司释明涉军案件的特殊性及拖延履行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积极推动“以保全促调解”。在法院的组织下,某公司主动与部队方面寻求和解,在先行支付5万元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放军某部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某公司在法院解除冻结后三日内再支付3万元,在当月底支付剩余9万余元。该案从立案至调解结案,全流程仅用时22天。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做实“以保全促调解”维护部队利益的典型案例。军队资产是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战斗力生成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案中,人民法院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快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积极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向被告方阐明其在本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促使其主动寻求解决方案并最终达成调解,实现了涉军纠纷高效化解、部队权益高效维护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