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刑事及民事责任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责任,今天,我们来听一听“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宋伟锋的解读: 现在居民都住在居民小区楼房,在生活中由于个别人行为经常发生高抛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由于普通人分不清楚发生这样的行为后如何承担责任,往往众说纷纭。我们对此做一个简要的分析,来加以厘清。 关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一般是从侵权主体、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如本案例中,侵权人明确为清理垃圾的刘某,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由于他的行为造成了楼下物业员工的死亡。 从刑事责任上讲,由于刘某对于物业员工死亡这个结果不存在故意,从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在刑事责任追究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追刑的。假设老人系重伤,那么适用的罪名就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对于刑事责任而言,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理上是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民事领域,有一类高空抛物行为比较特殊,这就是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的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也是普通人容易搞混的地方。如果侵权行为人能够确定,那么冤有头,债有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但是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的“坏蛋”怎么办呢?这个问题之前确实困扰了司法界多年,有把一幢楼的业主全告的,也有除去一二楼的业主外全部告的,不足而一,而且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也不确定。 不过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法律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建筑物的使用人”,范围较广,包括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此外,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也都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使用人”。该用语解决了原来有关所有人、管理人表述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当然如果业主证明如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现场,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故可以免责;(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