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年春节全民抢红包的热度令人咋舌。与传统的发红包相比,网络红包从“配菜”华丽变身“主菜”。但热闹过后,小小红包背后却有着是否逃税、有无腐败、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等诸多期待回答的问题。
去年,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这又对网络红包带来何种影响?
网络红包收钱无上限?
据统计,从除夕到初八,超过800万用户参与了微信抢红包活动,超过4000万个红包被领取,平均每人抢了4至5个红包。此外,还有众多电商、金融机构等加入红包大军。据估算,2015年各大互联网企业共撒出超过100亿元的红包。
网上发红包,不仅限于春节,也已变成日常行为。广东肇庆市民李飞杰说,广东人生孩子、搬家,甚至买辆好车都会发红包,现在也开始流行用手机来发红包。
网络红包发钱上下限是多少?
以微信“红包”为例,除普通红包和手气群红包,还分结婚、生日、乔迁、添丁等特定红包。普通红包单个金额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手气群红包一次最多可以发送100个,单日限额8000元,单笔限额2000元。而特定红包每次只能发给一个人,单个金额最高为1000元,三个月内只能发给同一个好友一个特定红包。
一个人最多能收多少呢?记者多方求解,各方都含糊说不清楚。互联网企业几乎没有规定提收红包上限的问题。支付宝客服告诉记者,红包的收取次数和金额都没有上限,只要是发来拆开都是自己的。
多位专家指出,“理论上收红包没有上限。”
是否会助长腐败风险?
收发红包如此自如?小小红包会不会成为输送利益的工具?
2014年9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就曾表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江西、沈阳、教育部等陆续下文,称将重点查处利用“微信红包”行贿受贿的行为。
“网络红包和传统红包并没有本质区别,这种支付方式也可能会成为利益寻租平台,点对点红包尽管单次金额有上限,但不排除把发卡送礼变成网络红包,取代传统红包。”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说。
专家们指出,发放、接受红包在互联网技术上虽有迹可查,但发红包的目的却难以把控。技术本身无法辨别忠奸善恶,切莫让“有心人”钻了漏洞。
“网络红包的发出人,其初衷与目的,不排除会涉及一些企图规避法律的经济往来、贿赂问题,这都需要从制度、法律上严密相关规定。”上海大学法学院李俊峰博士指出,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科技优势,让非法利益输送无所遁形。
是否涉嫌逃税?
红包抢到手软的同时,一条“微信红包还要收税”的消息在春节期间不胫而走。北京市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我国法律规定偶然所得税率为20%。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表示,抢到的红包应属偶然所得,而一对一红包对受赠者来说也属于偶然所得,都应纳税。企业向员工发放微信红包属于奖金性质,对员工来说是薪金所得,应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专家表示不同观点。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李明分析指出,红包资金转移应属个人赠与,抢红包参与人群范围与传统亲属间红包赠与有差别,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面对抢红包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铮指出,要加强法律研究,税务部门要提出比较具体的解决办法与措施。
资金利息是谁的?
抢红包,大部分人抢的是“块八毛”,但积累起来总量很可观。
在朋友圈里,有精明网友给微信算了一笔账,“若30%的用户没有选择领取现金,微信2亿用户30%的人发一百元红包延期一天支付,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所有账户将产生18亿元的现金沉淀……”
这红包产生的收益和自己有关系吗?
张兴表示,包好未发以及没发出去的红包、未提现红包可视为沉淀资金,应属备付金。根据物权法,除非另有约定,备付金利息应归钱款所有者。
专家指出,按照央行规定,沉淀资金产生的收益中的10%要作为风险备付金,其余的才能被企业拿走。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至今都没有公布具体数额,派发“红包”的互联网企业是否执行这样的规定,还是随意使用备付金利息,还需要监管部门认真调查,做好监管工作。
谁来监管?
网络红包涉及税收、金融、行贿受贿、网络诈骗等多个问题,牵涉面广,隐患点多,但专家指出,网络红包有人抢,却无人管。这些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新问题,如今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监管部门也出现缺位,造成很多现实的困惑。
比如,由于网络红包的规则由运营商自行制定,监管方面存在不少盲点,“哪一个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并没有明确指向”。不少红包产品没有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用户的支付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尚存疑。一些互联网支付平台还有无牌照经营的政策风险,甚至会存在反洗钱风险,对金融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
洪涛呼吁“红包”应该成为网络监管的重要内容,备案制度应被提上日程。企业行为的大规模网络红包,如果数额巨大,如超过1亿元、参与超过1亿人次,发放主体企业和法人组织应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接受相应的管理。发放主体、金额、规则、受众对象都应该明确,并进行相应公示。
“当务之急是组织民商法、金融法、刑法专家跨界对话,进行探讨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薛夷风认为,网络红包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进而要对运营商、收发人、金额限制、监管责任等进行详细的界定。政府主管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好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