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对夫妻到法院闹离婚,法官审理后判这对夫妻离婚,并对其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女方获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财产;男方则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未还清的贷款等家庭债务和债权。而让男方颇感离奇的是,判决生效后,审理法官随后调任该院执行局,对判决中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数月后与女方登记结婚。(7月22日新华网)
从婚姻自由的角度,男女两情相悦并最终走向婚姻殿堂,是不应该受到非议的。公众见多了“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的爱情华章,又见多了跨越时空、距离的“一见钟情”的“狗血镜头”,从单纯的爱情角度,当一名法官娶了曾经是他办案当事女方的时候,不过是为“千古爱情剧”又多了一个老套的“角本”而已。然而,从法律审判权的公正角度,法官娶妻当事人注定会遭人非议,要饱受审判的公正性质疑。
男法官和女当事人究竟是什么时间“迸发”出来的爱情火花,尚无证据证明,但当事双方在终审判决离婚后、在财产强制执行终结后的7个月时间“闪电结婚”,已让人怀疑法官在办案中已经与女方有这样那样的“眉来眼去”的“串通”。乃至后期执行期间,当事法官调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于2011年7月,对男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到他向前妻支付了20万。如此迅速更换工作岗位,并最终在判决上有利于当事女方(法官的现任妻子),难道仅仅是巧合?更何况,当事法官主审后的判断结果,与另外一名女法官的“调解结果”截然不同、大相径庭,当事法官主持下的判决结果是女方分得房子、土地等几乎所有家庭财产、男方获得的是几乎全部债务和女儿抚养权。此判决结果极明显完全偏袒于女方,这做作解释?即使是一种偶然,一旦法官娶了当事女方,肩负审判任务的法官变成利益相关人,无论结果事实上公正与否,都会让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英国17世纪伟大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中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而他强调:肩负着“实现法律”神圣使命的司法者,“应该持重庄严”,“谨慎小心”,“ 不应被任何压力、诡辩、阴谋所左右”,要独立自主地作出“公平的裁判”。法官要秉持法律正义和良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受到外部利益干扰。一名法官在审判“可能成为自己妻子”的人的案件之时,恐怕是难以保持公心的,就如一名监狱主管在对一名女囚实施多次减刑后,娶了女囚一样,表面上是“爱情结晶”,实际上可能是工作便利之下的滥用职权、以权牟私的结果。
主审法官最后娶女当事人为妻,这样的“爱情神话”还是应杜绝。“爱情神话”不应适于特殊人群和特殊对象之间,法官与当事人、警察与小偷、狱警与女囚等等,此类特殊人之间的“爱情”,只会让公权的公正性失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