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12月3日《新京报》)
将交通违法行为纪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是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走向文明与规范的必需过程。然而在推行这一政策之前,有必要先行建立与完善一些基础性、前提性条件。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 一套信用体系,但其不完善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拿银行信贷信用体系来说,因为管理不严等原因,导致公民信用莫名受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就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谁说了算,如何挂钩,如何保证违法者不冒用他人信用?
二是保证和兼顾挂钩的公平与公正。这里包括一些执法者主观上的执法公平与公正,比如选择性执法;也包括客观上有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比如多人酒驾、集体闯红灯等情况,只处罚了少数人。再者,多大的违法行为挂钩多大的信用,也需要有一个公平与公正的操作方法和标准。
三是交通管理的完善。一些人之所以违反交通规则,与个人素质、守法意识有关,但也与道路标示牌建设不足、管理不完善有关,与过街设施建设不足、交通信号等设置不合理有关。如果单纯将交通违法的责任归于个人,并将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一方面未必公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比如某路口过路行人多,理应加建一座过街天桥或者地下过街通道,但因为有了信用挂钩的严厉处罚,管理部门难免会依赖这一处罚来规范行人过马路,而忽略了本该建设的过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