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8月30日《东方早报》)
在一个总是强调领导作用的语境里,见到这么一个规定并不奇怪。顺着理想化的逻辑下去,领导带头休假了,那么员工 也就能够休假了。只是这样一个理想逻辑,未必是现实的逻辑,更未必是领导愿意的逻辑。
休假是权利,不休假是自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喜欢的不要推给别人;“己所不欲,勿求之人”,自己不喜欢的不想做的,也不要让别人不做。领导不喜欢吃肉,就让大家都不吃肉,这是什么逻辑?既然《劳动法》赋予了“带薪假”,那么,这项权利就不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就应该得到刚性保证。换言之,对于带薪休假,无论理解不理解,都要无条件执行;无论领导带不带头,都应该尊重员工休假。
强调领导带头休假,倒不如强调领导带头守法。已经写进法律的休假权,不应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权力依赖是一粒迷幻药,过分强调领导的作用,把员工休假的希望寄托在领导身上,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而且容易助长权力本位。现实中要求领导带头休假的并不少,可事实上,员工休假又落实到了什么程度?只要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完全不必强调领导带头。所以,这条领导带头休假的“人性化要求”,完全可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