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陕县法院却以“积极赔偿”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当事法官称自己“眼睛花”,没看清“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国广播网)
法庭庄严,法院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与尊重。判决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代表着法律尊严。然而现在因为有法官“眼花”,判出了“冤假错案”,令司法公正蒙尘,让人如何释怀?
近年来,一些政府部门在面对自身各类失范突发舆情事件时,总要拿出一些挡箭牌。陕县这个判错案子的法院并没有使用之前流行的“临时工”,而是辩解“眼睛花”。正如人们不会轻易相信坏事都是临时工干的一样,人们又怎么会相信判错案子是因为“眼睛花”。网友说,点钱时怎么眼不花,偏偏审案时“眼睛花”?这一问击中要害,发人深省。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事情,当然也不会有无缘无故判错的案子。“从轻处罚”自然是有原因的,但这个原因决不会真的是“眼睛花”。不过,听谓“眼睛花”,倒是从另一个角度凸现了问题的症结。明明没有赔偿,却看成了“积极赔偿”,恰恰说明这个法官的眼睛确实已莫辨黑白,不识是非,而眼睛之所以“花”成这样,无非是脑袋已“花”,至于是利令智昏而脑袋“花”,还是徇私枉法而脑袋“花”,需要有关方面查个明白。司法公正不能指望“眼睛花”的法官,既然“眼睛花”了,法官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当了。目前,陕县人民检察院已向陕县人民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这个案子的重审纠错,应无悬念。而人们仍要追问的是,有关方面是怎么让一个“眼睛花”了的人当法官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