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11·10师宗矿难”已造成30名矿工遇难。云南曲靖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称,经核实,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夜班带班领导为安全副矿长齐谷明,早班带班领导为技术副矿长孙石奎。多名目击者和当班矿工昨天表示,当天的私庄煤矿值班领导并未带班下井。事发后,矿领导齐谷明才匆忙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矿领导必须下井的规定,师宗私庄煤矿阳奉阴违,相 关矿领导只是在矿难后匆忙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其手法之笨拙、性质之恶劣、危害之明显,无不令人错愕而愤慨。应该看到,自去年11月15日国家施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来,类似现象已经不是一起两起,有的矿领导拒不下井,有的则是山寨领导下井——矿领导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还有的则是匆匆下井,走马观花,又匆匆上井。
矿领导下井制初衷良好。也许不能说一推行该制度,矿难就立马消失,但能减少矿难,能便于救援,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所说,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在去年智利营救矿工行动中,有一个细节是,最后升井的人员为铜矿队长,他对成功营救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度设计再精妙,如果只是被锁在抽屉里、挂在墙上,而未落实在行动中,其意义就会为零。要想制度发挥效力,关键在检查落实,谁来检查落实?自然是监管部门,以师宗矿难为例,监管部门应该是师宗县煤炭工业局以及安监部门等。但令人悲哀的是,这些监管部门偏偏不作为。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来到云南师宗私庄煤矿事故现场,几次打断汇报者,并斥责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去年11月28日,私庄煤矿由于煤与瓦斯突出隐患严重,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然而,该煤矿仍然在违法违规生产,与地方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有莫大的关系。”
监管部门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矿领导又有规避制度的冲动,如此一来,矿领导下井制便必然形同虚文。对此,该如何破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矿工最关心自己的生命,他们有监督冲动;对矿领导下不下井也最有发言权,因此矿工应该主动举报,当然矿工举报领导必然有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这就需要构筑有保障性的制度平台。二是提高违法成本。矿领导该下井不下井,即便被发现,最多只是免职,如果处罚过轻,矿领导则会无所谓。三是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如果监督部门不恪尽职守,矿领导必然有恃无恐,更加胆大,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就应该严惩。四是建立巡检制度。中央督察组不妨深入一线,动态化、常态化暗访,让矿领导、相关监管部门时时有危机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