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收集汇总另类校规,多达20余条。有的规定学生不准看湖南卫视,建议看央视;有的规定上课必须背书包;有的规定冲凉时要穿上内裤,甚至有规定学生长胖一斤罚款50元。(11月12日《华西都市报》)
这些年,雷人校规层出不穷,没有最“雷”,只有更“雷”。如果来次接龙比赛,上述校规后面还能续上无数的雷人校规。譬如同日的《武汉晚报》报道,近日,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的一条“霸王规定”,规定大一新生必须到学校图书馆自习;早几天,我还获悉重庆涪陵区龙桥中学有这样的规定,学生凳子破了要由学生自己维修,否则就要站着上课,一位叫雷晶的女生因为修不好,竟站了一周(11月5日《重庆晚报》);这还不算最“雷”的,北京平谷区金海湖镇某小学出台的规定,那才“雷”呢。什么规定?当众放屁,罚款5元(2003年7月2日《北京娱乐信报》),真让人笑掉大牙。
如果从“雷”字上考量这些校规,无一不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即限制学生的自由发展,扼制学生的天性,甚至侵害学生的权益,说白了,众多雷人校规实乃害人校规。对此,不能说过笑过也就推过,而是要将其上升到法治建设的高度严肃对待。从各校暴露出来的情况分析,因为实施不人道、不合法的校纪校规,致学生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来自10月12日《山东商报》上的报道,10月9日,在山东临沂市第六中学就读的七年级女生张悦因为不符合学校短发令要求,三次被班主任和 政教处赶出校门后,在家喝下灭白蛾用的灭幼脲自杀身亡。
如果将各校五花八门的校纪校规拿来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宪法》等对照一下,不难发现,有许多校规都是非法的,它们早就应该得到清理了。但不解的是,上至教育部下至教育厅、教育局好像对这个问题一直置若罔闻,任由各校自行制定校纪校规,也不见有哪一级教育部门下令清理非法的校规,更不见对错误地行使校规致使学生人身受伤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照此下去,出现第二个、第三个张悦的可能不是没有。
我终身从事教育工作,深感不合理、非法的校纪校规的危害性,因此再次呼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的校纪校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坚决删除那些有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不合理校规。同时建议两点,一是各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的时候,必须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不能由校方单方制定,更不能由校长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应该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和老师意见基础上,再咨询有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意见,然后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二是目前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加强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少学校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设立法制副校长,学校在制定校规时应该征求他们的意见,由他们负责审查校规是否合法,以免出现校规违反法规的现象。
总之,就像国家有《立法法》对法律的起草、审议、修改、废止等方面作严格的规定一样,校纪校规的制定也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程序,不能乱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