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发现了自家鱼塘有人偷偷垂钓,立即围追堵截,三个小偷,一人逃跑两人溺亡,因此,抓贼者最终被告上法庭。日前,花都区法院审理一宗特殊的纠纷案件,五个抓贼者均获判过失致人死亡罪。(6月2日广州日报)
一个小偷,为了偷几条鱼,最终被鱼塘的主人围追堵截,搭上了性命,这实在是件不幸的事情。法院最终判定5民抓贼的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是抓贼者拿着”刀枪棍棒”,对已经深陷深水区的小偷紧追不放,导致小偷最终在鱼塘里溺亡。
抛去事件当中关于小偷和抓贼者的诸多法律权利不论,我们不妨另辟蹊径,思索一番为什么鱼塘主人如此痛恨前来垂钓的小偷,甚至于拿起了木棒和刀,在小偷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仍然紧追不放。
这当中,无非于两个字:憎恨。
对于小偷,可以说人们已经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大街上人们围殴小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如今鱼塘主人拿起棍棒和砍刀,气势汹汹的逼向小偷,无疑表明他对小偷的痛恨。只是,现在的小偷并不是过街的“老鼠“。不久前一名退伍军人喝斥小偷反被小偷同伙砍伤,在场群众没有敢于一人伸出援手。不是我们的群众不敢伸手,而是猖獗的小偷都纷纷”组团成伙“,有势力还有暴力。即便偷东西不幸被抓住了,按照现行的法律,至多关上一段时间就出来。这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在计算了” 成本“之后,往往会选择重操旧业。
惯犯小偷的长期存在无疑证明,我们在打击小偷的违法活动上,一直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也仅仅只是事后惩罚,其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前威慑力在不断弱化。
造成这种局面的存在不仅在于法制建设的缺失,更应当归咎于执法者成本观念的长期存在。
如果一个小偷偷了你一百块,你会报案吗?我相信大部分人不会。一百块钱或许不是什么大数目,而且即便报案,警察也不一定会来——执法者长期的工作姿态给予了我们一种隐性的暗示:不是大案子不要报案。
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发生在国外,一个小偷在超市里偷了一件小东西,店主报了案,警察闻讯赶来,在场的一个中国人问道:这么小的一个东西根本就不值钱,你们开车过来的油费都超过了他的价值?你们何必要过来?当地警察很诧异,随后表明:无论价值大小,我们都必须过来。因为法律的尊严是不容的侵犯的,执法的过程更不能以成本去计算。
对比之下,执法者理念的不同显而易见。这样的差异所直接导致后果是,在中国,惯犯小偷长期存在,他们偷窃的数目不大,却次数繁多——就这么点东西,警察不会管。久而久之,失主也不会再向警察求助,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有一天,我们当中某一个人被偷了二十块钱他都会想到要报案的话,小偷们肯定会开始头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