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著作权,独创性是标准 随着知乎问答的走红,部分影视制作公司也开始从知乎上寻找“免费”的故事灵感,并拍摄成作品进行运营,试图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牟利。 导演陈怡如分析,知乎作为一个公共平台,很多人会在那里回答自己的想法,分享自己的经历,“有些创作者确实想知道不同的人经历过什么事,所以可能会去知乎看一看。” 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编剧王女士表示,由于人们的喜好较为多元,且变化较快,使得编剧创作的原创内容能否得到市场认可是个未知数。而在知乎问答上因为可以看到用户的点赞量、评论,相当于能在前期预测到一定的市场反馈,为了降低风险,部分影视公司瞄准了知乎问答。 但知乎上的问答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黄武双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只有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内容长短并无影响,在哪个平台与选择什么表达形式也无影响,作品认定的主要标准还是看是否具有独创性,“三句话也可能会构成一个作品”。 在本案的承办法官尹斐看来,此次判决的意义之一在于,关于知乎回答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的论证,最终法院依据独创性和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原则,认定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尹斐介绍,认定著作权侵权两个要件为“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即两个作品通过比较在表达上构成相似。在“接触可能”方面,原告内容发布在网络上,属于对外公开状态,通常认定被告是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的。但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 尹斐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未经他人允许进行同种形式的转载,一般是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此案中,文字内容被拍摄成视频,存在再次演绎的问题,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涉及到改编权、摄制权。 “法院已经适当加大了赔偿额度,如今的大环境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尹斐说,此案相较于一般文字作品千字80~300元的判定金额,就原告300余字的内容而言,已经属于较高的赔偿额度,主要是考虑到被告的使用情形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在综合考虑后,法院作出此判决。 互联网上的内容不可以随便使用 近年来,针对问答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愈演愈烈。知乎方面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知乎几乎每天都能收到用户被侵权的投诉,基本都是著作权侵权,既有站内用户发生不规范转载的问题,也有针对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等平台的自媒体侵权。 知乎方面向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针对此类问题,知乎目前设置了多个投诉渠道,一是在知乎的创作者平台提供了维权的入口,知乎小管家会对站内用户的不规范转载进行直接处理;二是针对微信公众号,知乎与微信合作建立了直接的投诉通道;三是针对其他零散需求,由知乎版权收集并处理。 早在2016年4月,知乎就发出针对“知乎大叔”“知乎大神”等一系列微博营销账号侵权行为的公开声明。根据第三方平台“维权骑士”的调查,目前自媒体作者的个人维权,尤其是诉讼仍然面临较多的问题,例如取证难、地区归属划分不清、花费时间久等。 “这类判决一定会对市场规范化发展产生促进作用。”作为业内人士,陈怡如认为,平台方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联系版权方。而创作者也应当增强自己的版权意识,“可以先去有关部门进行版权注册后,再到网络公布自己的内容。” “对于站外的侵权行为,我们希望能够推动平台间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维权处置,降低创作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共同打造更好的互联网内容生态。”知乎方面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