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拘”男子赵宇解除取保候审 代理律师称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同时考虑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嘉奖 昨天,备受关注的“福州男子救人反被拘”一事又有新进展。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昨日凌晨1点左右,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当事人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 据北青报记者此前报道,赵宇曾在2018年12月26日听到呼救后,下楼制止李某对邹女士的侵害,赵宇在与涉嫌施暴者拉扯过程中,为了挣脱,踹了李某一脚,导致李某受伤,其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赵宇因此被拘留14天。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2019年1月10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显示,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决定退还其交纳的取保候审1万元保证金,请被取保候审人持此决定书、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领取。 2月21日,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告诉北青报记者,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赵宇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可能面临李某追究民事赔偿的情况。但是,赵宇的两位代理律师认为,“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将对决定书进行申诉。”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从范辰处获悉,当日下午,他和白飞云复印到了赵宇案的全部卷宗,接下来将会尽快梳理,为申诉做准备。 关于以后的打算,范辰说,目前根据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警方的通报内容,赵宇并非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认定,赵宇并非是完全无罪,而是考虑到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情节,才对他免除处罚。”下一步代理律师将会根据卷宗的梳理情况,为赵宇做无罪辩护,并同时为其申请见义勇为。 三大疑问 2月22日凌晨,赵宇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赵宇在法律上完全恢复自由,但仍有诸多疑问待解。 会影响工作吗?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不起诉书在赵宇未来的生活中会有一定的影响,可以理解为有案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认为,这会给赵宇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通报材料来看,检察院认定赵宇属于防卫过当,做出的是酌定不起诉决定,所以赵宇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既然没有刑事处罚,那么就不构成前科,没有案底。 据悉,赵宇自被拘留至今一直未能参加工作,此前赵宇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保安,目前尚不清楚这次拘留是否会影响其今后的工作。 案件完结了吗? 殷清利认为,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赵宇案未完全了结。对于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赋予了被害人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以及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自诉的权利。不仅如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的内容。 殷清利指出,实践中对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特别是热点关注案件,一般有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介入,所以被害人即便提出申诉,更改不起诉结果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在赵宇领取不起诉告知书后,有媒体报道,涉嫌施暴者李某曾提出将起诉赵宇,并向赵宇提出民事赔偿。对此,张耀军认为,李某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另外,李某也可以直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根据案情,赵宇可能会被判处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耀军称,面对不予起诉决定,李某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能申请见义勇为吗? 张耀军认为,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酌定不起诉,即认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赵宇存在防卫过当情节,申诉被认定为无罪的可能性不大。 殷清利也认可张耀军关于“赵宇彻底无罪难度较大”的说法,但是他个人还认为,难度虽大,此案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显示,赵宇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并没有认定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在此前提下赵宇系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既然是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就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 关于赵宇代理律师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的考虑,张耀军认为,赵宇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区县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但是否构成,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 此前,福州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曾告诉北青报记者,普通市民若申请见义勇为表彰,需向公安局相关科室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