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不认为构成买卖枪支行为 法院判决后,胡敬和王太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敬在上诉状中称,她和丈夫王太平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也没有买卖枪支的行为,只认可销售了26个高压气瓶。 此外,胡敬上诉称,其所卖的高压气瓶和目前市场上公开出售的高压气瓶没有区别,在很多电商上仍然公开销售。这种高压气瓶并不是专用于气枪的枪支配件,而是一种中性产品,还可用于水产养殖、船舶救生等。且其并没有想到购买人会用高压气瓶制作仿真枪,也不知道他们制作的仿真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真枪”。而309个被查扣的尚未出售的高压气瓶并不能被认为构成犯罪行为,顶多属于犯罪预备。 同时,胡敬和王太平均在上诉状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