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随后,广西河池市中院发布通报称,经核实,法院并未受理该案的刑事诉讼,其民事部分已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部分媒体报道内容不实。 尽管上述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却还在继续。 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 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曲新久:将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规定为14岁是考虑到全国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年龄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例如处于亚热带气候的珠三角地区,不仅气候湿润宜人,经济发展水平也很高,就那个地区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情况来看,无论生理还是心理发育都会早于一些北方地区。北方地区就其气候来说,一般不会促进儿童提早生长发育。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刑法的规定有其充分考虑,在参考国外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规则同时,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后认为,14岁以后的儿童才有足够辨别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洪道德:我国当初在制定刑法的时候经过各个学科、各个方面的调研,最后认定不满十四岁的人不具备刑事辨别能力,或者说没有自控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案件。即使以后刑法所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了,对于过去发生过的案件也是不适用的,毕竟“法不溯及既往”。 张起淮:随着年龄日渐增长,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会经历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到能部分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再到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这几个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少年儿童成长发育的实际情况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将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进行了划分。 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最终形成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决议》明确,适用特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4周岁,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教育措施。可见,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与国际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总体规定和趋势是相一致的。 记者:纵观近年来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某些时候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曲新久: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呈现低龄化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科技触手可及,让未成年人在扩大视野的同时,也提早接触了一些不好的东西。就拿网络游戏来说,虽然能起到一些益智功能,但有些游戏充斥着暴力、血腥等不健康内容,对心智发育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进行模仿。另一方面,不同未成年人群体具体情况不同,例如留守儿童,要考虑到教育监护的问题。 洪道德:之所以出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一方面是社会发展比较快,尤其是获取资讯、知识等的手段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各种各样的未成年人教学活动也愈发普及。因此,总体上讲,未成年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水平一直在提高,认知年龄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般家庭的经济条件都越来越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儿童身体发育提前。 张起淮:随着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信息技术进步,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方面成熟的时间日益提前,思想和观念也越来越复杂,催生了犯罪低龄化问题。因此,需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记者:面对犯罪低龄化问题,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应对? 洪道德:从目前的情况综合来看,未成年人在14岁是否具有刑事辨别能力与刑事自控能力,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能力门槛,就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了。如果各方面资料都显示无论是心理年龄还是身体年龄,14岁都完全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未来修改这一年龄时,具体要降低多少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研究,需要立法者广泛征求意见。 张起淮:面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可以在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逾越法律规定,严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