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被告人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 供图/南京市浦口区法院
2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由早9点半持续至晚10点,今天庭审仍将继续。该案案发于今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征琴因为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孩子伤情被学校老师发现,而后报警。在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决于孩子伤情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被告人:承认打人不承认犯罪
“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被告人李征琴在庭审时表示,“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李征琴承认自己在房间的书桌旁打了孩子,用自己的竹挠痒耙和孩子的跳绳打的。她同时强调,当时孩子身上穿的棉的睡衣。自己当时很生气,血压升高。对于孩子是否哭以及打了多长时间,表示不记得,打完后孩子去做作业了。李征琴还表示,自己打得不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她还指出,自己没有查看伤情,也没有问孩子疼不疼。看到警察手中老师拍的照片时,觉得不敢相信。
在庭审中,李征琴表示不接受警方提供的法医鉴定,“如果当时给我,我就会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孩子身上的伤还在。”她还表示,在鉴定程序方面有严重问题,并且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把她拘留。
公诉人:被告当庭说法与此前矛盾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表示,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男童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征琴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检方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男童施某某班主任、老师、邻居等证人证实发现施某某有两三次被妈妈打伤,男童的笔录显示,“我的背上、身上都被跳绳抽了很久”,“妈妈又用脚踩我的脚面”,“爸爸没有来劝妈妈”。被告人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凌晨2点做笔录,并且找了一名陌生老师做代理人。辩护人也质疑,做笔录时没有通知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到场。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此前的供述中,李征琴表示自己失去了理智,自己打了多久,打了多少下都不记得,的确不是想打这么重的。公诉方还表示,李征琴当庭供述打得不重,与此前说法矛盾。之前说脚可能是打孩子踩到的,但庭审予以否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