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贪念,24岁的酒店女服务员耿某燕将客人遗落的金镶翡翠戒指“捡”走占为己有。面对警方询问,惊慌之下,她又将戒指扔进厕所冲走,最终良心发现,指引警方将戒指找回,也获得了失主原谅。昨日,记者获悉,耿某燕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缘起
扫屋捡戒指
偷装进口袋
1990年出生的耿某燕来自河南,初中文化。案发前,她在白云国际机场一家酒店做了3年的客房服务员。
去年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耿某燕像往常一样进入一间客房打扫卫生。在该客房卫生间,她不经意间发现洗漱台上有一枚翡翠戒指,24岁的耿某燕当时既惊又喜,“戒指好漂亮”,她爱不释手,顿时起了贪念。
原本按照酒店规定,她应该通知总台让主管来处理。但这一次,她如获至宝,将戒指悄悄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里面……
其实,这枚戒指是之前入住该房的客人朱女士落下的,就在几个小时以前,从北京来广州参加培训课程的助教朱女士刚从该房间搬走,准备上完课直接乘飞机回京。
事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朱女士突然意识到手上的戒指不见了,马上找同事去酒店前台询问,但被告知没有捡到。心急如焚的朱女士急忙赶回酒店找了个遍,并作了询问,但耿某燕却回应称:吹风筒和文件都在自己这里,却没有看到戒指。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好报警求助。
之后,当警察询问耿某燕时,她“因为害怕没有说真话”。警察便将她带回公安局了解情况。事发当晚12时左右,耿某燕十分惶恐,因为“害怕被警察发现”,她将一直放在口袋里的戒指扔进了公安局厕所下水道冲走。
次日,再次有人前来询问耿某燕,听说戒指对客人很重要,她终于交代了实情。后来,她指引警方在化粪池找到了戒指。经鉴定,该枚为18K金镶翡翠戒指,价值6万元。
争议
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依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侵占罪则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起诉,法院才受理,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法院则不予审理,那被告人可免于被追究刑责。
去年4月14日,耿某燕被警方拘留。之后,检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耿某燕提起公诉。所谓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耿某燕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展开激辩。
检方认为,此事属于职务侵占,因为事发时客人遗忘的戒指,在特殊侵害条件下已经转化为酒店的财物。戒指的丧失是在一个较为封闭、排他性较强的空间之内。按照酒店规定,客人退房后需要进行收拾检查,等一切完成后才能让下一个客人入住,在这期间,客房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能排除外界干扰。为此酒店管理者对客房内的物品有排他性,可排除他人干扰。
与此同时,事发时,受害人丧失了对戒指的实际占有。因为受害人是在上午收拾行李离开客房后,直到下午才发现戒指遗失的,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受害人对戒指的占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化为酒店临时占有。
耿某燕的辩护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永基则认为,此事属于侵占,因为涉案戒指是“他人遗忘物”而非“本单位财物”。此外,耿某燕只是服务员,她捡戒指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
判决
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客房是一个外人不能随意进入的封闭场所。酒店具有对该空间内的物品临时占有、保管的权利。因而,对于失主遗留在酒店客房的戒指,无论耿某燕拾得后是否上交单位,都应该认定为酒店代为保管的财物。客人在耿某燕检查后才能退房,即耿某燕发现并占有涉案财物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耿某燕持有、管理涉案财物是基于酒店的工作流程,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为此,耿某燕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上,鉴于耿某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协助警方找回戒指,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耿某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据悉,一审宣判后,耿某燕服从判决并未上诉,而霍永基仍坚持认为耿某燕构成侵占罪。
学者分析:本案不同于梁丽“捡”金案
同样是“捡”走别人的东西,为什么6年前女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捡”走旅客黄金,最后却被检方定性“侵占罪”未被追究刑责?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指出,两个案件有所区别,梁丽当时在垃圾桶旁“捡”到装有黄金的纸箱时,并没有意识到里面装的是贵重物品,她误以为是别人丢弃不要的东西。捡了以后,工友鉴定发现是黄金,梁丽才起了贪念把东西拿回家,这与侵占罪规定的“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相符合,所以最后检方以侵占罪定性。
然而本案中,耿某燕“捡”获的戒指一看就知道是贵重物品,不至于是“误以为别人丢弃不要的”,所以耿某燕明知是贵重物品而将其拿走据为己有,这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徐松林坦言,本案中耿某燕的行为是否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是看“本单位财物”怎么解释,如果将“本单位财物”解释为本应该由单位保管的财物,那戒指就是酒店财物。耿某燕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应由酒店保管的戒指非法占为己有,这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