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男子张某向三辆路上的公交车内喷“防狼喷雾剂”,致多人眼睛和嗓子不适,一辆公交车还被迫临时停驶。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西城法院查明,张某于2014年9月8日下午5点左右,在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沿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宣武门十字路口的过程中,向正在行驶中的608路公交车驾驶座附近的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司机眼睛暂时无法睁开、呼吸不畅,被迫临时停驶公交车,致使多名乘客眼睛及嗓子不适。
张某还向正在行驶中的109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多名乘客身体不适;向正在等红灯的102路公交车车厢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致使车辆开动后司机眼睛不适、呼吸不畅,多名乘客身体不适。2014年9月9日,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和张某同行的女子王某证言,当天她和张某一起从张某经营的鞋店出来,准备回张某家吃饭。出鞋店后,张某给了她一罐“防狼喷雾剂”,随后骑着摩托车带她走。当走到西单大悦城门前时,张某要走喷雾剂。这时,他们左侧有一辆公交车,张某就想用喷雾剂往公交车上喷。王某称,她拦着张某说“这么多人别喷,太危险了”,但张某说没事,就往公交车上喷了一下,“他就说玩玩”。
西城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