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市易门县一男子非法将16亩林地铲除,欲改种核桃,致使国家公益林大量毁坏,而因此触犯法律。易门县人民法院16日透露,该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月31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易门县马宗岭山场(亮山菁,铜厂乡纱衣村委会6组集体山地),雇请挖机剥离地表植被,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国家公益林大量毁坏。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为1.085h㎡(16.2746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表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辩称其开垦林地是为了种植核桃。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核桃种植场,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国家公益林地表植被的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