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某公司饭堂厨工刘阿姨因当天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竟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遭解雇。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令赔偿刘阿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员工:解雇处罚过重
去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刘阿姨未能在饭堂就餐,就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在公司安保的例行检查时,保安发现刘阿姨所带的米饭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认为属于擅自窃取公司财物,并将其解雇。
刘阿姨认为,她每月都有向公司交纳伙食费,只是当日生病未赶上公司晚餐时间吃饭,下班后拿2份米饭回家不属于偷窃。“公司仅仅因为财产价值不足1元的2份米饭就解雇我,明显处罚过重。”
因此,刘阿姨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解雇理由太任性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在刘阿姨当天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1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多一点人性化的考虑,把握好尺度。公司以此种牵强的理由解雇员工,会极大地损伤员工的积极性,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在作出此类决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这一潜在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