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银行卡却于凌晨在异地被支取数万元。持卡人认为银行应偿还损失,而银行却并不认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卡异地消费引发的金融纠纷二审案件。
近年来,因银行卡遭盗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对簿公堂的结果也各有输赢。究竟谁该为这“不翼而飞”的钱款买单?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银行卡真伪难辨 交易疑点重重
2014年6月24日下午,魏小姐的丈夫马先生拿着她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在ATM机操作,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应有的存款。马先生立即前往农行柜台打印明细。农业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该卡曾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易,分9次支取了44700元,并产生异地取款手续费357元。
“我从未听说过昌乐县这个地方,和那里也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卡一直放在身边,没有出借过,密码也没有泄露过,肯定是被别人制作伪卡盗刷的。”魏小姐说。
此后,魏小姐多次前往农行,要求偿还损失,但银行予以拒绝。魏小姐遂于2014年8月将农行诉至法院。魏小姐认为,她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存款,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她的资金安全,但是银行没有尽到确保安全、妥善保管、谨慎注意的义务,故要求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农业银行认为,一方面,根据魏小姐的说法,银行卡产生交易的当时,存在人卡分离的可能性,魏小姐并未初步证明交易时真卡在其身边,系争交易发生在凌晨3时,而发现的时间是在下午3时多,已经相隔了12个小时,不能排除真卡出借他人在山东进行交易,之后回到魏小姐身边的可能。而且,系争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亦未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定,无法判定银行卡系被盗刷。
另一方面,魏小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银行过错泄露密码,魏小姐与银行签署《个人结算账户申请表》及《借记卡章程》并签字,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银行卡密码保管工作应由储户负责,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本人交易,因此造成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储户诉请
针对上述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姐有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其银行卡不在山东省昌乐县发生刷卡取款行为的现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因此,不能断定山东省昌乐县取款人所使用的卡片确系伪卡。魏小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银行存在无法辨识伪卡或泄漏信息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小姐的诉请。
魏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报案时间与系争交易发生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不能就此认定存在人卡分离,而且将证明是否伪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由其承担不合理。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法槌落下,支持了魏小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魏小姐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魏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魏小姐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观表示,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比如系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亦不必对上述所有内容均进行举证。
“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盛宏观说。
聚焦真伪卡交易:储户应注意留证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及个人信息的多渠道泄露,此类案件已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仅2014年就受理15件,涉及金额多则数十万,少则数千元。
记者调查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关键是分辨是真卡交易还是伪卡交易,如是真卡交易,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尹伟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会从损失承担的利益权衡去考虑。在储蓄关系中,银行作为银行卡设备、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行动能力占据明显优势,有责任也有条件通过充分的硬件和技术投入鉴别真伪,保护资金安全。对于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储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与此同时,储户应特别注重保留证据。”尹伟举例说,在一个案件中,上海市民陈女士在西安出差时发现借记卡被盗刷,为证明真卡在身边,她立即在其住宿的酒店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当时陈女士本人正位于该酒店大堂,并由其本人持有借记卡。在庭审中,她还出示了登机牌、酒店住宿登记表等,“这些初步证据都对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有利于日后向银行索取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