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下岗女工李彦在法庭上得到了一个死缓的判决。2010年11月,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李彦用枪管击打克夫头部,致其死亡。随后,将丈夫分尸。昨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由死刑改判李彦死缓。
此前,李彦被资阳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四川高院二审维持死刑,最终最高院又发回重审。另外,这起看似很普通的杀人案还曾引起136位律师、学者的关注。他们联名签署“紧急呼吁书”在网上传播,要求刀下留人。这是怎样的一起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为什么会引发如此高的关注?
李彦与丈夫于2009年结婚,那是她的第二次婚姻,是她丈夫的第四次婚姻。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纠纷,丈夫谭勇习惯用暴力、侮辱解决问题。李彦为此多次向安岳县妇联求助,并向派出所报过警。2010年11月3号晚,谭勇在厨房外用气枪打花生,李彦上前阻止,遭到谭勇辱骂踢打。长期遭受家暴、忍无可忍的的李彦,拿起气枪,用枪管击打谭勇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李彦将丈夫分尸,先后将尸块扔进厕所和河道内。至此,两人的婚姻只有20个月。 在一审、二审结束,李彦都被判了死刑。去年6月,最高法宣布,李彦的死刑复核不予核准,发回四川省高院重审。
李彦一审被死刑的时候,最高法还未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一份由136位律师、学者、非政府组织等联名签署的“紧急呼吁书”在网上传播,考虑案件中事实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呼吁书要求“刀下留人”。他们认为,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者为了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而此案中,李彦未曾预谋杀夫,其丈夫长期对其进行家暴,存在重大过错。这也是呼吁书要求刀下留人的重要原因。为李彦提供免费公益法律援助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
吕孝权:从致死的过程看,李彦是没有准备任何方式和根据,其实她犯罪的手段是非常简单的,就是案发过程中,抄起谭勇放在墙角的火药枪枪管,朝着谭勇的后脑勺连续击打两下,我们认为她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该案在法律程序上算是画上了句号,但对该案的反思并未因此停止,众多网友都表示此案仍判得太重。从法理分析,家暴案件到底该如何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李彦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纠纷,持枪管连续击打丈夫谭某头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吕孝权认为,死缓仍然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应当分清杀人手段和处理尸体的手段,考虑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因素。
吕孝权:到底是李彦的杀人手段残忍,还是杀人之后处理尸体的手段残忍,这也是庭审当中控辩的焦点。这个案子杀人的手段是非常平常的,比较残忍的是杀人之后处理尸体的手段让公众没法接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案件中,李彦的杀人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李彦也是长期家庭暴力的受寒者。纠结于李彦个案悲剧的惩罚尺度,不如从更大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在初始阶段控制家庭暴力,避免李彦式的悲剧再次出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屠玉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无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空白。在法律之下,行政部门才能够有效介入:
屠玉:我们也在案件中接触过,有些女当事人说,曾经报过警、找过妇联。一般这些部门都会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也不好怎么处理。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明显的后果的话,一般这些部门都不处理,或者说过不下去就离婚吧。如果有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出现暴力的时候,明确各个部门该做什么。最直接的是行政部门。作为法院来说,肯定是滞后的,都是在出现了伤害以后,我对他处以处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正在制定中。
傅莹:按照规划安排,我们希望今年下半年,差不多8月那次常委会希望提交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经过两、三次审议应该能够成型。反对家暴专门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