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8月24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1月3日晚,在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某楼盘工地小卖部内,李彦与其夫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彦持火药枪枪管击打谭某后脑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又进行了分尸等处理,并于11月4日中午和5日凌晨,先后将尸块抛弃于厕所和河道内。另查明,李彦与谭某婚后经常发生纠纷,李彦曾因遭受到谭某多次殴打而向安岳县妇联求助,也曾向安岳县外南街派出所报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彦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持枪管连续击打丈夫谭某头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李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法官表示,李彦故意杀人案随着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而终于落下帷幕,对于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生活纠纷所带来的启示却远未终止。法律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家庭成员间生活纠纷的重要底线,任何触碰、甚至超越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