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辛珍珍(化名)与任海(化名)经介绍相识了,恋爱两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结婚伊始,两人夫妻感情尚好,但婚后没多久,任海就在单位辞职了,跟着一些社会上认识的朋友干些小买卖,后来发展到频繁大量购买彩票,还借高利贷,并染上了吃喝嫖赌的恶习,一度对外高额举债,使家庭经济状况陷入窘境。辛珍珍虽然已经意识到,但此时的她已怀有身孕,因此还是忍耐了下来。
2011年,两人的孩子出生了,但是小生命的降生没有让任海把心收回来,而辛珍珍的心也全都用在了照顾孩子上,两人渐行渐远。自2012年12月起,两人开始分居,在2013年4月,辛珍珍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当时被判不准离婚。为解除痛苦婚姻,辛珍珍再次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任海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由被告任海支付抚养费用,公平分割财产。
虽然知道自己恶习满身,但任海并不打算放辛珍珍离开,也不打算失去唯一的儿子。他在法庭上辩称,他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正,现在他在一家公司正式上班,想挽回这份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确定要判决双方离婚的话,他执意要求本人抚养儿子,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严重受损,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婚生子此前一直随被告任海共同生活,如改变其现有生活状态恐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确定以其随被告任海共同生活为宜,原告辛珍珍应当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部分。据此,判决准予原告辛珍珍与被告任海离婚,原、被告婚生子由被告任海抚养,原告辛珍珍每年支付被告有关儿子的抚养费4800元,于当年10月1日前付清,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