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群发网银升级的诈骗短信,欺骗银行卡持有人登录其搭建的“钓鱼网站”,伺机窃取持卡人卡号、密码等信息,并趁机将卡内的钱转账、套现,据为己有。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苏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3年1月11日12时许,家住崂山区的刘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尊敬的网银用户,您的中行E口令卡即将过期,请尽快登录某网站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刘先生确实在该行办理了网银业务,于是他立即使用电脑,按照短信里的网址登录了网站。进入网站后,出于谨慎,刘先生还特意观察了一下界面。在确认界面与官网“无异”后,刘先生放松了警惕,点击进入“个人客户E口令升级系统”,并根据页面需要填写了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等信息。谁知,资料提交没多久,刘先生与网银绑定的手机就收到银行提示短信,称其账户内的资金被转走499900元。刘先生这才意识到遭遇“钓鱼网站”,于是立即报警。
根据警方掌握的信息,同年1月10日至12日期间,除刘先生外,另有同样持有该行银行卡的4名用户先后遭遇该“钓鱼网站”诈骗,金额从两三千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用户资金被转走后,很快被人从广东省东莞市等地的多家银行ATM机上转账或取现。立案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联系东莞当地警方协助,同年4月,嫌疑人苏某落网。
到案后,苏某交代了伙同他人采取群发网银升级短信,欺骗银行卡持有人登录钓鱼网站后,骗取持卡人银行卡卡号及密码,而后趁机转移卡内资金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相关法规,2014年12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苏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多名证人及被害人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结论、银行录像截图及显示时间、银行取款的账号及取款的时间等证据,足以认定苏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遂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