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先生在商场内闲逛时吸烟,商场管理方认为其吸烟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对陈先生罚款200元。陈先生缴纳罚款后,认为商场无罚款权,于是起诉商场要求退还。前天,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商场方当庭将200元退还,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当庭终结。
前天上午,陈先生和商场管理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陈先生诉称,2015年1月27日,他到昌平区东小口某商场购物,在商场内闲逛期间,有吸烟习惯的陈先生拿出香烟抽了起来。但时间不长,商场管理方人员找到了陈先生,告知其商场内禁止吸烟。因为吸烟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对陈先生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后,陈先生认为,他在商场内公共区域吸烟虽然不妥,但商场作为商家无权对他进行罚款。陈先生于是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商场方退还罚款200元。
审理过程中,陈先生再次重申,商场无权对他进行罚款,他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此,商场方未做辩解,其代理人明确表示,陈先生撤诉,商场方同意将200元退还。法官征求了陈先生的意见,陈先生表示愿意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在商场退还200元罚款后,陈先生申请撤诉,得到了法庭的允许。法官宣布休庭,案件以和解形式终结。
>>释疑
虽不该吸烟但商场无权处罚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从市消防部门获悉,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商场方无权对陈先生做出罚款。据消防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消防法规的规定,吸烟确实属于火灾隐患行为,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权,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势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商场作为落实消防安全义务的一方,可以根据消防法规制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可以对商 场内部的人员做出如果违反规定,要进行罚款的约定。但这样的约定只是针对内部人员,而且也只是一个约定。商场无权对顾客进行管理,商场内部的规定也就不能约束顾客。商场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时,如果发现了有诸如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有执法权的部门反映。由有执法权的部门做出相关处罚,商场无权自行处罚顾客。
消防部门提示,虽然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无权就吸烟等火灾隐患行为处罚顾客,但也不代表顾客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吸烟。而本市即将实施的控烟条例也已经明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延伸
控烟执法主体面临困难
今年6月1日,本市将开始实施控烟条例。按照该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目前,商场和饭店是公众聚集较多的公共场所,开始实施控烟条例后,在这些场所吸烟,是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但这些场所数量大,发现了吸烟后可能会出现执法人员到来之前,吸烟者溜之大吉的情况。对于控烟条例的执法问题,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控烟协会常务理事吉雅杰。
吉雅杰表示,控烟条例已经明确了对吸烟行为的处罚问题,但公共场所的数量巨大,不可能每个场所都配备执法人员。在之前讨论控烟条例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已经提了出来。卫计部门已经被定为执法主体,但完全由卫计部门派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处罚,也是不现实的。
吉雅杰分析,行政法中有关于行政机关可以将执法权力授权给其他主体的规定,目前最有效也最有可能实现的一种方式,就是卫计部门和消防部门授权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行使相关的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