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上海的小魏,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外地被支取了4万多,她认为这是伪卡交易,银行应偿还其损失,银行则不予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日披露,该院就本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交易存在疑点,而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真卡交易,小魏仍享有要求银行支付的请求权,银行应支付小魏损失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4年6月24日下午,小魏的丈夫拿着她的借记卡在ATM机操作,突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原来该有的存款。小魏丈夫随即至银行柜台打印明细。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该卡曾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易,分9次支取了44,700元,并产生异地取款手续费357元。
25日上午8点多,小魏拿着明细对账单,至开卡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小魏表示,“我从未听说过昌乐县这个地方,和那里也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卡我一直放在身边,没有出借过,密码也没有泄露过,肯定是被别人制作伪卡盗刷的”。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魏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魏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系争交易系伪卡交易,亦无法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判决驳回小魏诉请。小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小魏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显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交易发生后当天小魏丈夫持真卡在自助终端上进行过操作,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小魏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采信了小魏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
系争交易及相关手续费共计45,057元,就该金额,小魏仍享有要求银行支付的债权,其相应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小魏诉请的相应利息,法院亦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银行支付小魏45,057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