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临海一女子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女子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自己是“意外”而非“交通事故”,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记者17日从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已经审结,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判决,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的经济补偿。
今年四月,在临海某药业公司上班的黄女士,因公司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当晚八点,黄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脑部多出严重受伤,左眼失明。
事故发生后,该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去申请工伤认定。
八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造成其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九月中旬,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发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负全责的不构成工伤”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表示不服,她认为自己摔伤应该属于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几番协商后,她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矛盾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黄女士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原告的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判决。
此案后经承办法官组织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完) |